玉林养老金上调调整方案 2022年最新消息每个月多少钱

更新:2022-09-19 09:41壹壹高考网

2022年玉林养老金上调方案政策细节截止目前没有公布,下面是2021年玉林养老金上调的方案: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以下是2021年玉林养老金调整的详细方案: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再增加1.4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

玉林养老金上调调整方案 2022年最新消息每个月多少钱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利于实现社会化养老保障全民覆盖,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推动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保护和调动工作积极性。改革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请各级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有效措施,周密安排部署,切实抓好实施。

二、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玉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协调推进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编委办、发改委、人社局、财政局主要领导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人社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人社局、财政局、编委办有关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从市人社局、财政局、编委办、社保局抽调。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协同推进此项工作。各县(市、区)每半月要将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将定期通报各县(市、区)改革推进情况。

三、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个统一”:即改革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建立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同样的缴费标准、计发办法和调整制度,从制度上化解“双轨制”的矛盾。

“五个同步”: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四是待遇调整机关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五是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四、改革范围和对象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对象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和根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明确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改革实施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自10月1日起实施。参保人员参保登记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从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从较初代扣代存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单位补缴其间的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基数等于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八、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老人”待遇标准计发。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9月30日(含)前已退休且原属于编制内的人员(即“老人”),继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中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二)“新人”待遇标准计发。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即“新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中人”待遇标准计发。9月30日(含)前参加工作、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即“中人”),其9月30日前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计算为工作年限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与其10月1日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本人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为确保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新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平稳衔接,对“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几年退休的人员(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1.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计算公式为: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ΠNn=2015(1+Gn-1)

A: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的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全区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2.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计算公式为: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月计发标准

(1)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①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缴费年限,下同)×1%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N实缴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②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

③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2)职业年金月计发标准=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四)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10月1日后获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9月30日(含)前已获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有关衔接处理办法另行制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一次性奖励办法及标准、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由相关职责部门另行制定。

(五)“新人”和“中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规定,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时再申请领取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办理退休时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计发其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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